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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12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商丘市睢阳区东方办事处**路**花园**号楼**单元**层东户。

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09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李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6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因曹某在睢阳区***村微信群里说其嫂子许某某与人相好,便伙同胡某甲、许某某、胡某乙、胡某丙(四人另案处理)没有经过曹某的同意,擅自闯入曹某在睢阳区路河镇***村租住房子内,因言语不和,双发生争执。后李某、许某某上前分别朝曹某脸上打了一巴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李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决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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