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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检二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夏县,个体户,住夏县**乡**村。因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左右在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跟前,花150元以每盒3元的价格进购15盒蚁力神和35盒硬久久性保健品,利用其经营的胡张某某大药房、南大里某某大药房的便利,在明知性保健品含有药品成分的情况下,放在其药房进行销售,并以10元的价格销售硬久久一盒,获利7元。

2019年11月12日,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蚁力神、硬久久内均含有西药“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3月26日,经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蚁力神、硬久久为有毒、有害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保健食品的照片;2.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3.鉴定意见: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报告、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认定“蚁力神”“硬久久”为有毒、有害食品的函;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讯问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数量少,未造成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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