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7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沿宣威市**线由**方向行驶至宣威市**线K5+650M处时与其所驾车辆与刘某某驾驶的云******号车正前部相撞,造成李某某所驾车辆上人员赵某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赵某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归案经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同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全案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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