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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夏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95********,汉族,大专文化甘肃临夏临夏**花园****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东路**家园门口时被警方现场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2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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