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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清华)(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9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住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受弋阳县**有限公司董事长陈**、股东苏某甲的委托,负责弋阳县**有限公司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在没有办理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请苏某乙将弋阳县**有限公司扩建厂房和其它占用林地等,非法占用农用地55.8亩,其中占用林地面积为41亩,其中省级公益林面积为2.6亩,一般商品林面积为38.4亩。

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前科证明、企业信息、发改委文件、测算报告、缴款单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陈某某、苏某甲、苏某乙、许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人证言;5、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认与辩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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