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84********,汉族,高中文化,上栗县**乡**建材厂投资人,住萍乡市安源区**街**路**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上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上栗县**乡**建材厂成立于2003年4月,该建材厂位于上栗县**乡**村与**村的交界处,经营范围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销售,为个人独资企业。2017年10月至今,朱某乙、王某某从周某某手中将**乡**建材厂收购,营业执照显示该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担任**建材厂负责人,负责生产、销售、证照办理等全面工作。2017年12月起,**建材厂进行扩建,将生产区植被、表土清除,将表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泥石堆积在附近山上,形成堆土区,造成大量山岭被占用。经鉴定,上栗县**乡**建材厂林地位置位于上栗县**乡**村**山岭,图斑号为**号,扣除已办证后的总面积为31.5亩,此面积为2018年至今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林地类型为有林地。
**建材厂已在上栗县**乡**村异地新造林32亩。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主动到上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建材厂已在上栗县**乡**村异地新造林32亩,经检查验收合格,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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