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三部刑不诉〔2020〕Z46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粤CD0****5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交翠香路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由东往西方向通过人行横道的李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至交警到场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承担上述事故全部责任。
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赔偿死者李某甲的家属,并取得死者李某甲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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