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朱*良,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上饶市**区**乡**村*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良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6时许,朱*良驾驶赣E*****小型轿车从上饶市广信区清水乡沿灵山大道驶往罗桥街道办方向,途经**乡**村***路口路段时,与由右向左横过道路的行人曹*香由在路中发生碰撞,造成曹*香倒地当场死亡及赣E*****小型轿车车头损坏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朱*良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0月15日,朱*良的代理人与被害人家属潘*铭等五人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所有因本次事故产生的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全部归潘*铭等人所有外,朱*良另行给付被害人家属补偿款203000元。被害人家属则于同日出具了请求司法机关对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朱*良刑事责任的谅解书,2019年11月26日,保险公司向潘*铭账户支付该起事故的赔偿款共计258136元。
本院认为,朱*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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