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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人,现住毛集试验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21时9分许,朱某某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毛集实验区兴湖路与中梁大道交叉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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