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木某某,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19xxxxxxxxxx,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住新疆塔城市xxx小区xx号楼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木某某与魏某某在塔城市环城路某餐厅吃饭,期间饮用啤酒3瓶。2020年3月28日凌晨03时许,木某某酒后驾驶新Gxxxxx号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车,从某某餐厅出发行驶至塔城市哈尔墩六道巷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鉴定意见为: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某某江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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