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01日,身份证号:xxxx,小学文化程度,家住甘肃省西和县石堡乡石堡村213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着甘EAN79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西和县刘庄村(小地名打马峡)时,与一辆车牌号为甘K69377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酒驾行为,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曾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1.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自愿认罪认罚,且事后与受害方就事故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情节轻微,确有悔改之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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