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16时,巡逻民警到睢阳区**镇**村委会**小学北侧菜地时,发现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幼苗,现场铲除后清点共计1086株。经鉴定:随机抽取的50株植物幼苗样本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曹某某对此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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