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72********,汉族,大专毕业,工作单位:无,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12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2时25分许,曹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小型轿车从车站南路云钢小区家出发,沿车站路行驶至中达路,后又行驶至北京大道,最后沿北京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与信臣路交叉口附近就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曹某某的血醇含量为91.22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曹某某血醇含量较低,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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