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路**,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开展辽河流域退耕还河土地流转工作,双河乡村民曹某、曹甲等人以非法理由拒不签订流转协议并串联人员到北京上访,给政府施压。2019年3月13日梨树县公安局将曹某、曹甲等人行政拘留,为了让公安机关放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新建路**-*号于2019年3月13日8时00分至2019年3月13日17时00分利用微信告诉以买酒精自焚、跳楼等方法让曹家亲属到北京上访, 2019年3月13日晚曹某妻子曲某甲、曲某甲姐姐曲小甲、曲小乙、曲某丙、曹甲妻子杨某某等人前往北京上访,在中途被公安机关截回。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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