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1457,维吾尔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市阿依墩街**巷**号(城镇),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00时47分许,不起诉人斯某某饮酒后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在伊宁市伊犁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光明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酒精含量为91.79mg/100ml ,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自愿签订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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