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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文某某)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公诉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绰号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04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耒阳市**镇**居委会直属单位,现住耒阳市**路****城*栋*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7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夏天,谢某某、谢某甲、谷某因赌博输了钱,便商量一起到酒店开房叫人来赌“铜钱宝”进行赌博,每次抽取坐庄的“宝官”200元房费及10%的“水钱”来盈利。谢某甲、谷某负责联系“宝官”开宝及其他赌客参赌。之后谢某某、谢某甲、谷某又邀请文某某入伙,由文某某在赌场内向赌客放高利贷,四人商量好收取的“水钱”按每人25%的份额进行分红,文某某向赌客放高利贷的收益归文某某,其他人员不参与分红。后谢某某、谢某甲、谷某、文某某先后在耒阳市**大酒店、***宾馆、****大酒店内开设赌场,由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和谢某乙、曹某某(两人已不起诉)、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坐庄开宝,文某某陆续叫了李某某等人到赌场内参赌,李某甲等人也到过该赌场参赌,赌注最低100元起,最高1000元;一次输赢一两千元,一场输赢两万元左右。“宝官”每赢一次,文某某从“宝官”处抽取赢利的10%作水钱。该赌场营业一个月左右,谢某某、谢某甲、谷某、文某某四人累计各共分红“水钱”一万元左右。

本案证据有: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谢某某、文某某等人的供述;4.被不诉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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