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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刑检刑不诉〔2019〕1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莒县******号。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晚,徐某某在就餐期间饮酒。同日22时53分许右,徐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县城文心路烧烤城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同年11月14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徐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5mg/100ml。

2018年12月17日,徐某某被交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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