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晚,徐某某在就餐期间饮酒。同日22时53分许右,徐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县城文心路烧烤城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同年11月14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徐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5mg/100ml。
2018年12月17日,徐某某被交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