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赣E**号小型普通客车自东向西沿306省道行驶,行驶至玉山县**镇加油站附近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行人祝某某发生碰撞,致祝某某医治无效死亡,经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赔偿了其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祝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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