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33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乡**村**组**号,现住沈阳市**区**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0时32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辽****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北街圣安路西100米东向西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区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身份证明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照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院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血液样本图片、提取血液样本后封装图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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