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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龙潭镇**村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云D*****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着其妻子刘某某行驶至宣威市三龙线10公里500米(龙潭镇贺家大桥)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7.15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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