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经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22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R*****小型客车行驶至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解放桥南口东侧处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车,民警依法抽取其血样备检。经廊坊市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样酒精浓度为143.7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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