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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7********,汉族,群众,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路**号楼**单元**室,保定市**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保定市满城区**路**号楼**单元**室。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街**小学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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