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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彭某某)(公开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5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两次单独驾驶其电动三轮车到犍为县定文镇炮房村成贵高铁4号拌合站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堆放在该处的河沙;同年5月14日凌晨,彭某某伙同其妻子罗某某一起驾驶电动三轮车第三次到同一地点盗窃河沙,三次共计盗窃河沙1000余斤,并将河沙用于家中砌房屋、砌鱼塘。2020年5月14日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彭某某主动向张某某赔礼道歉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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