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检公诉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彭现彭某某,男,1981年10月10日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4303821981********,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韶山市清溪镇新天时代3栋4单元302韶山市**镇**栋**单元**。无前科。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现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彭现彭某某驾驶牌号为湘C96982湘******的小车途径新颜路与韶山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被不起诉人彭现彭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后被民警带至韶山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2019年9月30日经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彭现彭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0.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酒精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田驭雄田某某、李朝辉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彭现彭某某的供述;4.血液中乙醇含量等鉴定意见。
被不起诉人彭现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彭现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对彭现彭某某不起诉。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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