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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彭小某)(公开版)_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干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75********,汉族,专科文化,新干县**管理局职工,住新干县**镇**路**号。2012年8月7日因犯受贿罪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新干县房管局安排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和吴某某对创文明城市责任区新干县商贸中心一楼小商品市场进行整治,维护商户经营秩序。上午9时许,因被害人孙某某的缝纫机越过划定的黄线占道经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和吴某某便将缝纫机搬至线内,被害人孙某某的妹妹孙某乙因感觉不方便做事,随即将缝纫机推至黄线外,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和吴某某见状便要求孙某乙配合工作,被害人孙某某见状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和吴某某在有意针对自己,便和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二人发生言语争执,并强行将缝纫机摆到黄线外,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便表示再将缝纫机摆出线外便要将缝纫机推走,被害人孙某某听后便趴在缝纫机上,被不起诉人龙彭某某用右手推开孙某某,导致孙某某摔倒在地。2020年9月11日,经新干县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谅解协议,由彭某某一次性赔偿孙某某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18万元,孙某某对彭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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