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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鹏举)(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041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预备党员,喀什地区*县*镇人民政府科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村*社,住喀什地区*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森林公安局天山西部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森林公安局天山西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张**注册微信号(kxp**微信昵称柏~艺美**152********(9号)),在微信朋友圈、百度贴吧、微信群聊上,将犯罪嫌疑人杜**、赵*盗挖的70余棵天山圆柏代卖并赚取差价,销售金额总计131300元,从中获利18060元。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并签属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宁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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