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刑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镇**村,住稷山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2时1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晋******牌小型轿车,沿稷山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西20米处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6.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认罪悔罪,鉴于其酒精含量低,未造成损害后果,且无其他严重交通违法情形,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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