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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无业,身份证号:62262719**********,户籍所在地西和县**镇**村**号。2020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20日,张*持工商银行西和县支行信用卡(卡号:427030**********)透支消费24660余元,后张*分三次归还4730余元,2015年3月起工行工作人员按规定多次进行催收,但张*均未还款。截止2016年9月6日,张*累计透支本息合计29841.11元,透支本金20574.61元。案发后,张已经归还透支本息。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张*不起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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