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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结平)(公开版)_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鹰潭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朋友黄某某在位于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庄饭店吃饭,席间张某某喝了两杯左右的蓝韵牌白酒。当日23时许,张某某驾驶车牌为浙******的小型汽车沿鹰潭市月湖区环城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师范附小路段时,被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设置在该路段的检查卡点拦住,执勤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显示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立即将张某某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样本,并送至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5.96mg/1OOml。

张某某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6月28日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对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告知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鉴中心[2020]毒鉴(鹰)字第137号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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