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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86********,汉族,专科毕业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自然村,住****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6日20时2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醉酒驾驶车号为陕K6****东风标志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府谷县新民镇五处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血样血醇浓度检验,检出乙醇,结果为106.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我院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并予以训诫。

被不起诉人张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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