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保定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东风西路**号**号楼**单元**室,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东风西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大街**饭店门前,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的白色越野车副驾驶的门没有关好,就从该车内盗窃一个重8.45克的金葫芦足金吊坠,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吊坠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2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论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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