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5235,汉族,文盲,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村(户籍所在地与住址相同)。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前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其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村的房屋西侧菜园地里播撒罂粟种子,非法种植罂粟。2019年3月15日上午,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后现场予以铲除。经清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的疑似罂粟苗总计710株。
2019年7月11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清点及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公物证鉴字[2019]1508号《检验报告》;
5.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6.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等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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