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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新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48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乡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处,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乡县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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