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本案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涂某某、唐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刑)四人到越南河内凤凰山庄赌场,找到赌场经理许某(另案处理)约定:四人投资成立“公司”,建立微信赌博群,招揽国内客源参与赌博,凤凰山庄赌场提供办公场所和“百家乐”赌台供“公司”在微信群内进行网络直播,所得盈利涂某某等四人分七成,凤凰山庄赌场分三成。2017年12月中旬,涂某某、杨某某、唐某某、胡某某开设的“太阳集团”“天峰集团”两个微信赌博群开始营业。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3月1日,“太阳集团”“天峰集团”累计参赌人数200到300人,赌资流水1.2亿多元,违法所得1444余万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涂某某、唐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的“公司”是开设赌场,仍在“公司”从事为宿舍打扫卫生、送饭菜等工作,非法获利1万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庐山市人民法院(2019)赣048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涂某某、唐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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