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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生,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面包师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瑞洪镇新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生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8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生驾驶赣E**76D小型普通客车在余干县瑞洪镇沿余瑞路由东西行驶,途经余瑞路瑞洪汽车站门口路段时,撞倒了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行人张射炳。事故发生后,张某生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并留在现场和被害人家属一起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治疗。被害人张射炳于2019年10月22日凌晨2时许经医治无效死亡,张某生获悉后,于天明后主动到余干县交警大队瑞洪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日,经余干县交警大队调解,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达成了和解,张某生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20年1月15日,张某生自愿向本院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生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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