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1********,汉族,初中文化,自然村村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家住上高县**乡**村****。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上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开始担任上高县**乡**村**自然村村长,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雇佣铲车司机负责挖山并组织村民在该村“火烧垴上”山场建设新农村。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31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首到案,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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