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在镇赉县**镇**村**队北侧**林班**小班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绿豆),面积为9213平方米(13.81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林地内原有植被已经被大量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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