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6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群众,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乡**村**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04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村**街**弄**号开设无名棋牌室,专供赌博人员以“九点”、双扣、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向“九点”赌博人员收取30元的抽头费,向双扣、麻将赌博人员收取10元的场地费。截止2020年4月14日,张某某共赚取3000元抽头费及1万余元场地费。张某某同时还通过放账形式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0200元。
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4月17日,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发还清
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人孙某某、冉某某、徐某某、金某某等的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坦白,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附: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各一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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