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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现住陕西省澄城县**镇**村**号楼**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0日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朋友闫某某在县城万泉街八路的天天有鱼饭店吃饭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陕A****1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准备寻找酒店住宿时,当车行驶至县城古徵街九路口时,被公安民警依法拦截检查,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95 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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