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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9〕1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9吋5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高岭路由北二环线往江麓广场方向行驶,至铁路桥地段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随后湘潭市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体内血液样本委托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2019年10月10口,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25.40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表示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情节轻微的情节,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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