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泉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惠安县**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闽******号红旗牌小车沿惠安县螺城镇世纪大道自北往南行驶,至世纪大道溪滨路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并抽血送检。同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4.86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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