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0时14分,张**驾驶鲁L**00*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莒县城潍徐路与浮来路路口处,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
2019年10月11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张**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1mg/100ml。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