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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男,196***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2826196*0*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莒县***路42**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0时14分,张**驾驶鲁L**00*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莒县城潍徐路与浮来路路口处,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

     2019年10月11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张**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1mg/100ml。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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