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延长至5月27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9时45分许,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豫R2****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南阳市**区**路**书店门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1.83mg/100ml,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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