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6********,汉族,大专文化,鄱阳县**镇邮政储蓄银行金融柜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家住鄱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4月24日,由鄱阳县公安局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赣E**小型轿车自西向东由鄱阳县**镇往**乡方向行驶,19时20分左右,在道路中心线右侧车道行驶途经**大道**乡**村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左前部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岳某某发生碰撞,并致后者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先后拨打救助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20年3月27日,张某某家属代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37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同年3月30日,经鄱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