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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受雇担任***游戏厅的服务员,该游戏厅内采取自动售币机和办理充值卡两种方式,按照100元可以兑换10000分的比例在赌博游戏机上进行赌博,参赌人员依据在捕鱼赌博机上赢得的分数或者彩票兑换现金。张某某主要负责游戏机的简单维修和抄写赌博游戏机的上下分值,以及兑付少量现金工作,经查证张某某共向谢某某转账支出3300元,谢某某共向张某某扫二维码付款19300元,用于赌博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不起诉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之内向本院申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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