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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79********,汉族,技校文化程度,梁山县**街道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镇**路**号,现居住地:梁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张春某、吴某某(均另案起诉)系亲属关系。2018年至2019年间,吴某某、张春某夫妇两次到北京上访。2020年5月,马营镇政府对吴某某、张春某夫妇开展稳控工作期间,吴某某以收取“押金”名义,向负责稳控的工作人员索要5万元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帮助吴某某修改协议条款内容,协助吴某某拿到所谓的“押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吕某某、张德某等人证言、书证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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