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一部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大学专科 ,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沿机动车道行驶至**线58公里+100米处*************附近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确保安全行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佟某某相追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佟某某受伤。****年**月**日*时**分,佟某某在***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佟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张某某第一时间报警并积极抢救伤员,且能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并积极抢救伤员,且能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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