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乡**村,住河津市**楼**单元**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4日20时许,在河津市紫金街港天歌城路段,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黑色别克车追尾被害人赵某某某某某的白色宝马车,二人下车后发生言语冲突,在场的赵某某朋友王某某劝解未果。被不起诉人便给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另案处理)打电话要求前来帮忙,期间王某某一直在劝解张某某。犯罪嫌疑人周某甲闻讯后立即带领犯罪嫌疑人周某乙、吕**(二人均另案处理)赶往现场。到场后,犯罪嫌疑人周某甲二话没说上前就打了站在张某某旁边的王某某两个耳光,还在王某某肚子上踢了一脚。被害人赵某某见状赶紧从车上下来跑过来,张某某也给周某甲等人指出不是王某某,是赵某某。于是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周某乙、吕明轩等人便对赵某某进行围殴,将赵某某打倒在地,连续拳打脚踢。过路的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另案处理)路过该地见周某甲等人在殴打他人,为巴结周某甲,侯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甩棍加入对赵某某的殴打,造成现场大量人员聚集围观,交通一度堵塞。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周某乙、吕**、侯某某对被害人赵某某的殴打行为持续了七八分钟,期间张某某一直在旁边站着未予制止。打完赵某某后,被不起诉人被周某甲派人送走,周某甲等人也驾车扬长而去。被害人赵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通过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2020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
上述事实有受立案登记表、协议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同案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周某乙、吕明轩、侯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视频资料及伤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请求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津市人民法院起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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