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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红,男, 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1427291987******3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籍贯山西省闻某某神柏乡*丁村,住闻某某桐城镇**小区二期*号楼*单元1**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红醉酒后驾驶晋M****8灰色东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闻某某桐城镇城镇中学路口时,被闻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后提取血样,经闻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3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被不起诉人张某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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