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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4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克拉玛依**公司职工,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苑**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2日,经朋友潘顶帮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木缘阁”文玩店内以500元价格购买了2块牙牌(生肖猴和马的观音图样,分别重7.5克、7.9克)。经鉴定,牙牌成分为非洲象或亚洲象所有,非洲象、亚洲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或附录II,上述象牙制品价值共计641.67元。

案发后,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仅因爱好而少量购买,存在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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